股权抵债对被执行人(以股权抵债的法律依据)

期货交易 2025-06-22 11:27www.chaogum.com股票走势

关于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以物抵债的问题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权协商债务解决方案,其中包括以物抵债的可能性。在集团公司层面,如果被执行人(公司)在外给别的公司认缴股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寻求执行该等股权财产。对于股权财产的执行,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

一、关于集团公司的性质

集团公司是一个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具有独特的经济特性。在中国经济转型的特殊阶段,集团公司起到了克服市场缺陷、降低跨行业、跨地区和跨部门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的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集团公司也在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二、关于被执行人的股权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公司)在外给别的公司认缴的股资,这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提供该等股权财产线索,请求法院执行该股权。可能的执行结果包括股权评估拍卖、以物抵债或解除查封冻结返还被执行人。

三、股权抵债的具体操作

在实际情况中,以股权抵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评估股权价值,并决定是否允许以物抵债。如果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股权抵债,法院可以以股权最后一次流拍价抵顶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负的债务。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法院将解除对股权的查封冻结并将其返还给被执行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法律也允许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更为灵活的解决方案。

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可以协商以物抵债,包括使用股权抵债。但具体操作需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平、公正。以上法律意见供参考,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关于最高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深入

您好,以下是对最高法院关于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深入:

【背景介绍】

在法人实体运营过程中,公司股东往往承担有限责任,但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如果股东的不当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法院可能会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承担相应责任。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司法解释的复杂问题。基于最高法院的判例进行解读。

【核心问题】

当公司出现解散等事由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案例分析】

以兰州市商业银行与甘肃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城电工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为例。长城电工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向甘肃高院申请执行财富公司财产。因财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长城电工公司申请追加财富公司的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李继春为被执行人。经查,李继春将长城电工公司担保的财富公司3000万元贷款用于个人炒股。当财富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依法清算时,法院裁定追加李继春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无偿接受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及思路】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财富公司长期歇业且李继春将贷款用于个人炒股,可以认定李继春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财富公司的财产,导致该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执行法院依据事实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要求。此案中的实务要点体现了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实际情况中的具体应用。

【实务要点总结】

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债务人(被执行人)是否出现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的情况。债权人(申请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受让人无偿受让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事实,其追加申请可能会被法院驳回。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应注意保留和收集关键证据,并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债权的清偿。这也提醒当事人在涉及公司执行案件时,要关注公司及其股东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

三、当债权人发现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股东在公司面临终止等困境时仍无偿接受公司财产,他们果断地申请执行程序,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此,新规《执行变更、追加规定》明确指出了适用的三大条件。想知道更多细节?请仔细阅读延伸阅读部分。

公司得面临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责令关闭或歇业等大事。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得趁机无偿拿走公司财产。由于这些财产转让行为导致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这三点缺一不可。

作为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债务人或被执行人,平时就得留神保存与公司之间的所有财务往来票据。一旦公司运营不佳或资不抵债,这些凭证就能发挥大作用,证明您并没有无偿拿走公司法人的财产,从而避免在执行程序中个人财产被执行的法律风险。

那么,被执行人能否将股权直接转移给申请人抵债呢?答案是: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完全可以。

“以股抵债”其实包含两个相互关联的内容:一是回购,即上市公司以特定价格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购买股份,然后依法注销;二是抵消,即用上市公司应付的回购价款与关联方因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而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回购涉及资本变动和股权平等原则,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并需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而定向回购的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回购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双方意见一致。如果回购的是国有股,还需要得到国资委的批准。至于抵消,则是基于债务抵消的原理。只要定价合理,就能避免“以股逃债”、“以股赖债”,实现公平交易。

那如果是在股权转让的情形下,能否用股权抵偿债务呢?完全可以。如果债务人不同意用股权抵债,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呢?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院在依法强制执行程序中可以转让股东的股权,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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