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发行优先股800万(发行优先股的意义)
一、关于财务管理目标
企业追求的价值最大化,其实质是追求企业未来的持续盈利与成长能力。这种以企业价值为核心的财务管理目标,不仅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也充分考虑了投资风险。它还反映了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有助于克服管理上的片面性和短期行为,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尽管对非上市公司而言,企业价值的评估可能更为复杂,但这仍是财务管理的核心目标。
二、关于某公司的筹贷问题
该公司计划筹贷5000万元,其中发行债券2000万元,票面利率为10%,筹资费率为2%。计划发行优先股。我们可以分别计算发行债券、优先股和普通股的成本,以决定最佳的筹资结构。
1. 发行债券成本计算:在考虑税费后,实际成本约为6.84%。
2. 发行优先股成本:考虑到优先股的特殊性,其成本约为12.37%。
3. 发行普通股成本:考虑到股息和增长机会,成本可能高达16.63%。
综合以上因素,公司的整体筹资成本约为12.03%。详细计算涉及技术经济学的内容。
三、具体的财务管理计算问题
1. 关于复利终值和年金的问题,涉及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投资的增长。这需要利用复利终值系数和年金终值系数进行计算。
2. 关于公司应否租赁设备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设备的价值、租金、维护成本等因素。
3. 在计算资金成本和综合资金成本时,需要考虑到不同的资金来源,如债券、优先股和普通股,以及相应的税费和利率。
四、关于优先股和永续债的问题
优先股是股票的一种,持有者享有优先分配股息的权利。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的风险相对较低。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可以吸引稳健的投资者,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而永续债是一种没有到期日的债务工具,其利息支付通常比普通债务更高。区分优先股和永续债的关键在于其性质和合同条款。优先股通常被视为权益工具,而永续债则更多地被视为金融负债。发行优先股对于公司而言是一种有效的筹资手段,可以为公司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公司资本结构:当债务与股权相遇
设想一个拥有雄厚资本800万的公司,在这之中,债务资本200万,年利率为10%。紧接着,优先股资本为100万,年股息率为6%。而普通股资本则占据半壁江山,达到500万。如何抉择,才能最大化利用这些资本?让我们深入一下。
当息税前利润达到某个特定值时,两种筹资方案的税后资本利润率会趋于一致。假设这个临界值是EBIT(息税前利润),当EBIT为某个特定的数值时,选择负债增资或增发普通股都将获得相同的税后资本利润率。那么这个数值是多少呢?计算得出,这个数值是126.67万元。这意味着当预期的息税前利润大约为这一数值时,两种筹资方式的效益相当。而当预期的息税前利润超过这个数值时,选择负债增资将更为有利;反之,若预期利润低于这个数值,那么增发普通股则更为明智。这样的决策逻辑清晰明了。
接下来,让我们转向优先股会计分录的问题。当公司发行优先股时,其会计记录相对直接明了。与普通股类似,银行存款账户会增加相应的金额。“股本——优先股”账户也会相应增加。如果发行价格高于面值,那么资本公积账户也会有所增加。这样一笔交易不仅为公司带来了稳定的资本来源,也重新优化了公司的资本结构。
那么什么是优先股呢?优先股是一种介于债券和股票之间的金融工具。它在某些方面享有优于普通股的权益待遇,例如优先分红和公司剩余价值的优先分配权等。对于上市银行来说,发行优先股的好处在于它可以补充核心资本充足率,同时由于其无偿还时间表的特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公司的财务压力。优先股一般不参与二级市场交易,这有助于维护公司的股价稳定。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决策,他们只关注固定的股息收益。如果公司运营良好且净资产收益率高于优先股的股息成本率,那么普通股股东将从中受益。
如果一个企业能够灵活地避免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交付,例如是否支付股息完全取决于企业自主决策,而且其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固定的到期日或回售权,亦或者虽然存在固定期限但企业有权无限期递延支付,那么这些结算条款并不构成金融负债。对于股利发放,无论是累积还是非累积,只要发行方拥有自主决定权,就不会影响该金融工具被视为权益工具。
在实际操作中,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发行常常与普股股利支付有着紧密的联系,包括“股利制动机制”和“股利推动机制”等条款。前者规定,如果企业不支付优先股等工具的股利,则也不能支付普股的股利;后者则要求,如果支付普股股利,也必须支付优先股的股利。如果企业能根据自身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普股股利的支付,那么这些联动机制并不会使金融工具被归类为金融负债。
以甲公司为例,其发行了一种无固定还款期限、年利率8%、可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的不可累积永续债。该永续债内含有看涨期权,允许甲公司在特定时间回购债券。若甲公司在第5年末未进行回购,票息率将增至12%。该永续债规定,公司在支付普通股股利时,也必须支付该债券的利息。由于甲公司具有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支付的权力,因此该永续债并未形成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尽管甲公司有权在特定时刻行使回购权,但并不构成回购义务,因此该永续债应被视为权益工具。
关于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企业需要明确是用于替代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还是为了使工具持有者享有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属于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则属于权益工具。对于将来需要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需区分是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对于非衍生工具,若发行方未来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工具是金融负债。反之,如果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数量是固定的,那么无论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否固定,或是基于其他变量变动而变化,该合同都应被视为金融负债。这样的分类逻辑严谨且实用,有助于企业更加明晰地进行金融工具的管理和运作。